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操凤莲,女,汉族,现住址:托克逊县阿乐惠镇鱼儿沟社区**道沟街。
被执行人梅小燕,女,汉族,住所地;**川省广安市**锋区观塘镇煤坪村。
被执行人梅仁安,男,汉,现住址:**川省广安市**锋区观塘镇煤坪村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1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立案受理了操凤莲申请执行梅小燕、梅仁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6)新21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