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石娟,****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涟源市食杂果品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龙集庄,****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杨市镇石家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石娟与被执行人龙集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涟执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石娟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集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集庄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9月18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集庄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30日在被执行人龙集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集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206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06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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