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如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执行人陕西灞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AJEHX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孟宝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甘1228民初14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灞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灞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11××××41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76.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