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丰县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E75H4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叶国志,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小演,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汉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丰县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坚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