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盛世新都小区沿江一号楼附房103-203。
法定代表人:陈兆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收取被告1000元物业费,剩余费用予以免除,原告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交付),由白山市盛世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