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涛与被执行人叶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裴涛与被执行人叶将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将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9606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款4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案件款3606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浙0523执20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