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北兴天街华府2栋24-2号。
法定代表人:戴少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双维,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