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巩玉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坤,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隆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贵,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隆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00元,减半收取362.00元,由原告山东泰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