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淑梅,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2。 被告:刘文雄,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简淑梅诉刘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文雄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97440元及后续利息(从2016年6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为止共计1680元×58=97440元,后续利息按月息1.2%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文雄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是同事关系,后来被告为了继续开办铝扣加工厂,于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期2年,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于2016年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到原告14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定于2018年5月13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借款《借据》一张,证实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定于2018年5月13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及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主张的抗辩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刘文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140000元给原告简淑梅,并从2016年5月31日起月利率1.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其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靖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