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舜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辽宁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路415栋1层S5号。
法定代表人:王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玉,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舜庠诉被告辽宁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赵舜庠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舜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原告赵舜庠庭前表明要求云法庭开庭审理,本院依法通知被告辽宁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线上云开庭审理本案,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4条之规定,本案不适用云法庭审理。现原告赵舜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舜庠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舜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