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安龙衡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教育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E8NJT52。

法定代表人:刘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凤,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曾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武诉被告贵州省安龙衡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海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武于2021年8月11日以原告刘武与第三人曾海洲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武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武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帮灿

审 判 员  陈念念

审 判 员  韩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美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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