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人民银行楼西4号商服。 经营者:王赵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李红月,女,23118119930423184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安市。 被告:李开代,男,231181196908240018,****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以下简称上鼎手机店)诉被告李红月、李开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鼎手机店经营者王赵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月、李开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上鼎手机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红月给付剩余欠付的货款本金718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2021年3月9日,以718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利息为296.86元;以718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1年3月10日计算至给付完毕止)2.被告李红月给付违约金3000元。3.被告李开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红月于2021年1月7日在原告处赊购128G黑色苹果12手机一部。双方约定手机总颇为7980元,首付798元,余款分9个月于每月5日前等额给付,逾期不给付的,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全额计息至给付完毕。如累计两个月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所涉合同债权加速到期,并加负3000元违约金。即自第二次违约之日的次日,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有权要求被告李红月全额支付欠款,并负担欠款利息及3000元违约金。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2011的《赊购合同》,被告李开代为被告李红月的履约提供连带担保,并在《赊购合同》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手机,但被告李红月并未依约支付货款,已违约累计达两个月,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以书面约定争议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管辖,并以约定了送达地址。争议发生后,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李红月、李开代未提交书面答辩。 上鼎手机店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购销合同书(编号:202011),证明在被告李红月商店购买手机,并由李开代担保。 证据2、购机当天录制的光盘一份,内容为购机签合同时的画面,证明被告购买手机的过程。 证据3、两张购买手机时签字的照片和一张被告李红月首付款798元转账的截图,证明购销合同是二被告本人签字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红月于2021年1月7日在原告上鼎手机店处赊购128G黑色苹果12手机一部。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2011的《赊购合同》,双方约定手机总颇为7980元,首付798元,余款分9个月,于每月5日前等额给付,逾期不给付的,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全额计息至给付完毕。如累计两个月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所涉合同债权加速到期,并加负3000元违约金。即自第二次违约之日的次日,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有权要求被告李红月全额支付欠款,并负担欠款利息及3000元违约金。被告李开代为被告李红月的履约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上鼎手机店交付了手机,李红月购买手机后未依约支付货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放弃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鼎手机店对其主张的债权,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予以保护。李红月应偿还尾欠货物赊购款。李开代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因被告未及时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因买方原因超过2个月未支付到期货款,买方并应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违约金3000元,但应以所欠货款的20%为宜,故应保护违约金1436.40元。被告缺席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红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尾欠货物赊购款7182.00元; 二、被告李红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违约金款1436.40元; 三、被告李开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李红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张喜超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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