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邓必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重庆宸曦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法定代表人:袁虹,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必恩与被执行人重庆宸曦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曦堂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渝0229民特3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归还到期借款本金2,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消费。 3.对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经对其中四处房产进行了处置,但本次的处置价款,不足以履行本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间节点以前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案件义务,因此未能受偿。 4.到被执行人宸曦堂药业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走访,查明宸曦堂药业公司现未营业。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必恩,并听取了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必恩的权利在本次处置价款中虽未能受偿,但其权利可以在其他财产处置的价款中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保护。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另案处置。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0元,执行兑现标的为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王世君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来 潇 书 记 员 鞠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