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