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国,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克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7月,被告李克松为了及时偿还银行欠款,来到兰溪市向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按约定该借款分5个月还清,从2019年8月起到2019年12月10日前全部还清,期间不计利息;如被告逾期不还,所剩余额按月利率2%计,直到还清全部款项。现被告归还部分欠款后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还是未归还,早已超过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令被告李克松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利率计,直到被告还清全部款项;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1张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李克松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时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克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843.33元,以后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克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叶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