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10105600025981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当代眼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06MAOEBC7W9W。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中路725号。 法定代表人:薛汉玉。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当代眼科诊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莉婷 审 判 员 王洪月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