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8层2单元122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703759C。 法定代表人:林仕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尹奔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奔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退费款191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立案之日的利息),共计: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处好分数辅导后端团队职工,2019年8月21日入职,在入职期间负责学生的收费事宜,因其负责的学生陈嘉升、刘正要求取消了课时学习,并原告退还课时费6270元、12900元,共计19170元,后原告将该费用退回到被告的账号要求原路退还给陈嘉升、刘正,结果被告收到该款后没有退还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要求被告退费,无奈,原告又将上述费用退还给了学生家长。现被告已离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被告迟迟不子归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退回原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井柏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菲 书 记 员 赵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