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心妙,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羊城路6号大坡一期标准厂房第3栋。
法定代表人:王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湖南英特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