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陈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王建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光杰与被告陈超、王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光杰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光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