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针对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以及针对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均处于二审诉讼中。因此,引证商标二、四的状态尚不稳定,且上述商标的最终状态对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有实质性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庆兵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刘 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焦光阳 书  记  员   张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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