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孔德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9日,本院收到孔德元的起诉状。起诉人孔德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养老金损失540000元,伤残津贴损失68400元元,合计6086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1977年4月19日在彰武县粮库工作,1980年6月20日在单位建筑工具棚时,工具棚倒塌受伤,2003年经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5年10月1日单位转制,彰武县粮库划归被告管理经营。被告给原告每月192.16元工资,从2013年1月开始每月从被告处领370元临时工工资。2014年未领取任何待遇。经原告申请,2018年3月23日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了阜劳人裁字[2018]第63号裁决书,裁决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自2018年2月起按520元每月(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并随国家关于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政策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对原告要求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养老金损失540000元(每年3000元乘以12个月乘以15年,按中国人均寿命75岁计算),伤残津贴损失(每月520元乘以12个月乘以11年,自2018年2月至2029年3月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孔德元诉讼请求判决彰武县粮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和伤残津贴损失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孔德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