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陈某1,女,68岁,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陈某2,男,63岁,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