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礼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YM0L08,住所地:贵阳省贵阳市南明区花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楼1单元12层24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龙朋,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胡礼桓诉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礼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供货协议;2、判令被告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返还货款1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4日,原告胡礼桓向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贵州习酒一批,包含1988精品习酒6箱、习酒经典酱香2箱、进口奔富bin8的2箱,共计价值2328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付清货款,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付款后一周内。然而原告仅收到2箱红酒,其他的酒被告均未发货,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逾期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收款收据、聊天记录:证明交货、违约等事实。4、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已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将结合法律、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对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礼恒向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贵州习酒一批,2020年11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龙朋的账户支付货款2328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收据载明:“1988精品习酒6箱17280元、习酒经典酱香2箱1920元、进口奔富bin8的红酒2箱4080元,共计价值23280元。”双方口头约定,交付货物时间为付款后一周内。当日,被告告知原告已通过中通快递运输发货,且出具了快递物流单,而至2020年12月3日被告仍未发货,原告从中通快递处了解到,被告未将货物交付至快递公司进行揽收;被告告知原告系因中通快递不对货物进行保价,将改发其他快递进行运输。至起诉时,原告仍未收到被告1988精品习酒6箱、习酒经典酱香2箱,仅收到通过一米滴答物流运输的进口奔富bin8红酒2箱,原告未收到的货物价值19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礼恒与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应全面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胡礼恒与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胡礼恒返还货款人民币19200元。

三、上述款项限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80元,由被告贵州君水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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