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山得(又名韩三的),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韩山得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山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锋、李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山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4月24日,被告因其开修车门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给了原告一个二维码(名称为“贰仟家物流”),原告通过扫该二维码分两次支付共计9990元,被告当时未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被告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未约定借款利率。之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原告500元,下欠9490元未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6月5日按95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李飞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供的2021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韩三的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2021年6月15号还/李飞,183××××0999/2021.6.5号”,该借条可以与原告陈述相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下欠原告借款9490元未偿还,被告于2021年6月5日按9500元向原告结算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系出借人,被告系借款人。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依法负有按照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要,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山得借款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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