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01628W。
负责人:李洪茂,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芷伊,公司员工。
被告: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邓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