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013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5013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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