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2081G,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22号。
负责人:毛毅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涂光跃、万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杨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武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武英的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武英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651.66元,未执行33651.6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