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硕,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松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硕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松岭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081民初6360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案应当并入(2021)豫1081民初636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081民初6360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冬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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