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意,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天、肖洁,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梦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好,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屈紫鹏,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磊、汤伊,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赶年,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堰丽,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意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意及其指定辩护人邱天、被告人黄梦平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好、被告人屈紫鹏及其辩护人汤伊、被告人刘赶年及其指定辩护人卢堰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李天意(微信昵称AA小奶狗)受人指使,在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西路某公寓三楼,组织他人卖淫,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提供“口交”、“手淫”等性服务、收取嫖资、发放接待人员工资及卖淫女提成等,并在经营期间招募卖淫女吴某1、汪某1。2020年8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先后受被告人李天意雇佣,在上述卖淫场所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8月27日,民警在该处查获嫖客2人、卖淫女6人。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抓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吴某1、刘某1、汪某1、王某1、邓某1、乔某1、王某1、彭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天意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梦平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屈紫鹏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赶年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刘赶年的辩护人均支持被告人意见,均提出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刘赶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屈紫鹏的辩护如提出被告人屈紫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屈紫鹏受被告人黄梦平领导指挥,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屈紫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李天意(微信昵称“AA小奶狗”)受人指使,在武汉市香江西路某公寓三楼,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具体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提供“口交”、“手淫”等性服务、收取嫖资、发放接待人员工资及卖淫女提成等,并在经营期间招募卖淫女吴某3丽、汪某3霞。2020年8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先后受被告人李天意雇佣,在上述卖淫场所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同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前述卖淫场所,抓获了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并现场查获嫖客2人、卖淫女6人。期间,被告人李天意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天意抓获归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的家属各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记录内容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某2、刘某2、汪某2、王某2、邓某2、乔某2、彭某2、王小妹的证言,证人吴某2、王某2、汪某2、刘某2、乔某2、邓某2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天意、屈紫鹏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屈紫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屈紫鹏受被告人黄梦平领导指挥,系协助组织卖淫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均系接受被告人李天意的领导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屈紫鹏在协助组织卖淫的过程中也并非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天意、黄梦平、屈紫鹏、刘赶年均具有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梦平、屈紫鹏还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天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黄梦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屈紫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刘赶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五、被告人黄梦平退出违法人民币六百元;被告人屈紫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扣押的蓝色OPPO手机、玫瑰金VIVO手机、蓝色小米手机、iphoneX手机各一部,黑色iphone11手机两部,账本两本,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天意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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