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朱同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同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朱同辉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俊杰 书 记 员 卜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