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朱同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同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朱同辉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俊杰 书 记 员  卜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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