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牛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莲峰一横路3号壹栋。
法定代表人:洪增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玛克(长兴)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发展大道25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植,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牛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玛克(长兴)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东莞牛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东莞牛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杰
审 判 员 李天蔚
审 判 员 朱 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