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