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春、刘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峰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2、承担本案执行费667元、诉讼费525元,保全费620元。
3、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9号之二
刘春、刘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峰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承担本案执行费667元、诉讼费525元,保全费62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