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翠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利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邓正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宿松天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正保。

被执行人:安庆友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西区小河路。

法定代表人:项涛。

被执行人:项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朱翠君与邓正保、宿松天和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友仁电子有限公司、项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826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惩戒措施,故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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