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水,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顺与被告余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84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下欠钢材款8458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向原告偿付下欠的钢材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新明自愿偿还原告王海顺欠款84580元,定于2021年7月15日前付1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4458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余新明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王海顺对被告余新明实际未还的欠款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原告王海顺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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