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魏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东,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姚其春,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3日,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1元,申请费277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