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蔡金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