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
负责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军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葛进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赵金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于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马庆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于继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刘小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葛进良、赵金梅、于昂、马庆峰、于继臣、刘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逾期未缴,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