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山西和顺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户籍住址山西省运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成昌明,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谢建刚,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晓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晋71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晓辉不服,提出上诉。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辉以“本人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要求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的撤回抗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晓辉撤回上诉。
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