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雁,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荣晋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雁与被执行人荣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荣晋军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刘雁80297.6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执行人荣晋军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本案实际执行到位4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并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4)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