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骅市神州水泥彩砖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DORG8W。
经营者:刘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吴杰超,男,1982年8月11日,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骅市神州水泥彩砖厂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杰超在河北华晨药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3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刘宝柱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宝来牌轿车为申请人黄骅市神州水泥彩砖厂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神州水泥彩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北华晨药业有限公司停止向吴杰超支付工程款53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