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 被执行人:武陟县沙龙港湾音乐酒吧,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西段(焦作市武陟县兴华路供销大厦后院)。 被执行人:于福来,男,1972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福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福来在中国银行25853008270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28.00元的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