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西里8号楼1-4-401。
法定代表人:王松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凡民,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芳,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物业公司)诉被告孟凡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昌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被告孟凡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瑞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物业费7064.43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 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8元、避雷设施检测费31.32元、违约金21 298.19元,合计28 592.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原告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由原告为石景山区杨庄北区43号楼至49 号楼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所有的位于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辉苑小区 XX号楼XX室104. 38平米房产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2354.81元/年(1.88元/平米/月)、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年(2.50元/户/月)、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年(3元/户/月)、避雷设施检测费10.44元/年(0.1元/平方米)。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产生违约金21 298.19元。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催缴多次无果,故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孟凡民辩称,同意支付物业费,对于违约金原告主体不适格,如果主张也是由业主委员会主张;另外违约金标准过高,违约金应不超过损失的30%;生活垃圾等技术费用原告在履行物业过程中存在瑕疵,请法院予以酌减。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孟凡民系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辉苑小区 XX号楼XX室的业主。
2017年2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金辉苑业委会)与瑞昌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由瑞昌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的石景山区杨庄北区43号楼至49 号楼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合同约定:第四十一条 49号楼物业费为1.88元/平米·月;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交费义务人)按照年度在应缴费期第一个月支付全年物业费;第六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的,乙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6个月以上拒交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在本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委员会报备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费业主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物业费为基数按每天4‰向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先对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行使告知义务,并同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第六十五条 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如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均无异议,本合同将依此自动延续一年。
2017年6月26日,金辉苑业委会与瑞昌物业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乙方应以附件收费内容和价格为准,向全体业主收取费用,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将收取的费用存入共管账户,按照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实际需要向甲方报批费用,其中代收代缴费用包括:生活垃圾清运费2.50元/户·月、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户·月、避雷设施检测费0.1元/㎡。
瑞昌物业公司主张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提交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树木修剪协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18年经理部分日记、保洁、安保、客服年终总结予以佐证;并提交审计报告,证明金辉苑小吴业委会将小区各项收支进行审计和公示,其中物业费缴费率高达98%,但孟凡民欠缴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权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孟凡民同意交纳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物业费7064.43元及避雷设施检测费31.32元,但认为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酌减,并提交2020年11月4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如49号楼2层楼道灯是坏的,一直没有更换,差点崴脚;楼道内抽烟的罐子无人清理;有外人进入小区,冒充物业的,但调取监控时,物业的监控是坏的。瑞昌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此外,孟凡民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且不应由瑞昌物业公司来主张,其称:2017年门禁总是坏,对交费有抵触心理;后总在外地,山里信号不好,物业电话收不到;后联系上了又赶上了疫情;还有因为产权证的相关问题,这么就过去了三年;2020年10月收到交费通知第一时间就去交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不收。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备忘录、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树木修剪协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18年经理部分日记、保洁、安保、客服年终总结、审计报告、光盘、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瑞昌物业公司为孟凡民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孟凡民应当支付物业费。现孟凡民同意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物业费7064.43元及避雷设施检测费31.32元,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特性及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在所难免,本案中孟凡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瑞昌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亦不足以构成孟凡民不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抗辩。但瑞昌物业公司对孟凡民提出的问题亦应高度重视,妥善处理业主的相关意见建议,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关于违约金,孟凡民所称瑞昌物业公司无收取的资格,但结合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六十条的约定,瑞昌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主张。孟凡民所称未能按时交纳的原因部分系其自身原因,可以通过转账、委托等其他方式解决交纳。瑞昌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欠费时间、金额、理由等予以酌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孟凡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物业费7064.43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 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8元、避雷设施检测费31.32元、违约金300元;
二、驳回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凡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