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储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田存良与被告李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田存良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田存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存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田存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