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634440。

被执行人徐小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陈志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梅、陈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受益类保险、股金分红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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