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赵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受理执行孟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34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