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富金,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海,广西武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梁桂铭,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系被告梁桂铭之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农富金与被告梁桂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富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海、被告梁桂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富金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梁桂铭支付农富金木材款2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梁桂铭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3日,农富金与梁桂铭双方经协商,就桉树林木买卖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农富金以410000元将自己所有的桉树出售给梁桂铭,梁桂铭也同意该价格,合同签订当天梁桂铭已支付10000元定金,进场施工时支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约定待梁桂铭砍伐一半以后支付,但至今梁桂铭仍未支付剩余款项。现梁桂铭已经将林木基本砍伐完毕并将木头运输去销售。双方还约定,将林木砍伐以后,梁桂铭还帮农富金做好山林防火线事宜,否则支付给农富金10000元。综上所述,双方通过意思表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桉树林木买卖合同》理应受法律保护,农富金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梁桂铭理应履行支付义务,但至今梁桂铭仍然没有支付,存在违约事实,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农富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农富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梁桂铭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按公办事,站在公正立场要求农富金赔偿梁桂铭经济损失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农富金全部承担。梁桂铭于2020年7月上旬听介绍人说宁明县那堪镇驮楼村有一片桉树出售,有林面积129亩,价格450000元,梁桂铭决定去看,当时去看时山下边的木都长势良好,山顶的木因为道路不通,人没办法上前看。第二次,梁桂铭找到木主农富金的电话相约,当时是星期六,农富金亲自带梁桂铭夫妇俩等一起进山看。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梁桂铭再次问农富金山林到底有没有种林面积129亩,农富金说保证种有足够有林面积129亩,梁桂铭的妻子与农富金加微信,农富金就把设计材料图发微信给梁桂铭的妻子,之后双方才签合同,定金1万元。2020年7月27日,民工共6人进场砍伐,7月28日14点45分转给农富金农行卡200000元。刚砍伐得40亩林木,农富金就天天上山干扰民工不给砍伐,砍伐出来的木材柴火都不给拉,运输车辆放空几次,勾机装木也拉回拉去几次,民工受不得就跑人了,山上还有40吨柴火左右,木材有十五立方左右,农富金自己要去卖了或者还放在山上不清楚。对于此事,梁桂铭也向那堪镇司法所、派出所立案笔录了,是否属于诈骗罪,还是民事合同纠纷现在还没有得到正确的答复。梁桂铭认为自己刚砍得40亩林木,按合同砍伐得一半为64.5亩再付第二次200000元,为什么农富金这样搞,不给砍伐,不给拉运木材呢,这明显看出农富金是个诈骗行为,做贼心虚,定合同那天农富金说如果没有足够有林面积129亩,定金全部退还,另外赔偿100000元,所以梁桂铭就相信农富金是个领工资人,还是人民医院院长,谁知今天被农富金这样蒙骗了。上述,梁桂铭所讲的是事实,为了维护梁桂铭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梁桂铭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农富金提交的证据2,认为该份证据是真实的,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2.对梁桂铭提交的证据3,认为该证据不合法,不予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20年7月13日,农富金与梁桂铭经协商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农富金以价格410000元将自己所有的桉树出售给梁桂铭,合同签订当天梁桂铭支付10000元定金,进场施工时再支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待梁桂铭砍伐一半以后再支付,合同要求梁桂铭在2020年8月30日前将林木砍完运完。双方还附加约定,梁桂铭将林木砍伐以后还帮农富金做好林地防火路安全放火烧一次,否则赔偿农富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梁桂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00元定金。2020年7月27日,梁桂铭持有农富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组织工人进山砍伐林木,并支付了200000元林木款。在砍伐过程中,双方因剩余林木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至今,梁桂铭仍未支付剩余的200000元林木款。
另查明:根据农富金《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涉林地面积8.63公顷(129.45亩),采伐蓄积1313立方米(出材量1001立方米),采伐期限: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20日经现场实地查看,农富金承包的两座山林当中,其中一座山林的桉树已经被砍伐完毕,另一座山林的桉树已经被砍伐大部分,还剩余小部分桉树尚未砍伐。依农富金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裁定,查封或冻结梁桂铭名下的财产限额210000元,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1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农富金与梁桂铭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系双方成立林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该合同约定,梁桂铭在砍伐到一半之时应当支付剩余的200000元林木款,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将林木砍完运完,并按照附加约定帮农富金做好林地防火路安全放火烧一次,但是,如今期限已过,梁桂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梁桂铭应承担违约责任。农富金主张梁桂铭支付剩余的200000元林木款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梁桂铭在答辩中认为案涉林木实际面积没有129亩,至今其还没砍伐到一半林木,请求农富金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的辩解意见,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梁桂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富金剩余林木款2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两项合计共2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95元(农富金已预交),由梁桂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汝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