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大道(富苑大厦商住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X159494621。 负责人:周启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该行个贷负责人。 被告:赵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湖北鹏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一环东路向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7181704Y。 法定代表人:项登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与被告赵钱、湖北鹏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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