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龙岗乡辣椒转盘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9214891G。 法定代表人:黄开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亚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