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登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东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登坤与被告张东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登坤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东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登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登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登坤负担。